小學教師招聘教育理論綜合第六章第一節學生
- 時間:
- 2018-12-21 16:44:57
- 作者:
- 張老師
- 閱讀:
- 來源:
- 四川教師資格網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學生一般是指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進行學習的人。學生具有發展的主動性,是具有可塑性的教育對象。教師是教育者,學生是學習者,學生是教育活動的主體。
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一般是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學生在教育活動過程中一些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對青少年兒童權利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存的權利。學生作為普通的公民,首先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權。
2.受教育的權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3.受尊重的權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4.安全的權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5.人身自由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因而學生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
(二)學生的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指學生在參加教育活動中按照教育法的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必須要做出的行為或不得做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三、新課程背景下的學生觀★★★★
(一)學生是發展的人
1.學生的身心發展是有規律的。它要求教師應努力學習,掌握學生身心發展的理論,熟悉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并依據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而有效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
2.學生具有巨大的發展潛能。應該相信學生是潛藏著巨大發展能量的,堅信每個學生都是可以積極成長的,是有培養前途的,是追求進步和完善的,是可以獲得成功的,因而對教育好每一位學生應充滿信心。
3.學生是處于發展過程中的人。作為發展的人,也就意味著學生還是一個不成熟的人,是一個正在成長的人。從教育角度講,它意味著學生是在教育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是在教師指導下成長起來的。
(二)學生是獨特的人
1.學生是完整的人。學生并不是單純的、抽象的學習者,而是有著豐富個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動中,作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學生,不僅具備全部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體驗著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學生作為完整的人來對待,就必須反對那種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還學生完整的生活世界,豐富學生的精神生活,給予學生全面展現個性力量的時間和空間。
2.每個學生都有自身的獨特性。獨特性是個性的本質特征,珍視學生的獨特性和培養具有獨特個性的人,應成為教師對待學生的基本態度。獨特性也意味著差異性,不僅要認識到學生的差異,而且要尊重學生的差異,使每個學生在原有基礎上都得到完全、自由的發展。
3.學生與成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學生的觀察、思考、選擇和體驗,都和成人有明顯不同。所以,“應當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
(三)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1.每個學生都是獨立于教師的頭腦之外,不以教師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教師要想使學生接受自己的教導,首先就要把學生當做不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當做具有獨立性的人來看待,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學適應他們的情況、條件、要求和思想認識的發展規律。
2.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意愿、知識和思想。教師只能讓學生自己讀書,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觀察、分析、思考,從而使他們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
3.學生是責權主體。學生是權利主體,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學生是責任主體,學校和教師要引導學生學會對學習、對生活、對自己、對他人負責,學會承擔責任。
免費領取教資筆試/面試/普通話備考資料> >